马蔚
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杨立新指出,就新闻批评自由和名誉权利这两个权利而言,一方面,新闻批评自由不是无边的自由,另一方面,名誉权利也不是绝对的权利。当新闻批评自由的行使超出了范围,构成了对公民的人格权利的侵害时,新闻批评自由应让位于公民权利的保护。当新闻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,便不存在对名誉权的侵害。 新闻官司多并不是坏事,它说明中国老百姓的权利观念提高了,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增强了。中国人历来对人格权的概念比较陌生,改革开放后对人格权的保护得到法律的认可,公民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人格权是一种巨大的进步。 当然,现在新闻官司多也说明一个问题,那就是对权利的尺度的认识并不清楚。我国的新闻单位官办色彩较浓,一直习惯于代表政府讲话,在新闻批评自由的概念渐渐被社会认可、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被看好的同时,有时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以为什么都可以说而不用顾及公民合法权利。而作为被批评一方当事人,他又从自身角色理解,认为不管新闻批评对还是不对,反正说我什么都不成。这就涉及到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限问题。 因此,新闻单位在行使批评权利、新闻记者在写作批评报道时,一定要时刻强调保护他人权利的意识和证据意识。同时,只要批评报道的事实基本属实,就应当认定不构成新闻侵权。